职工失业后再就业,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职工失业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只要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失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而被除名的职工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对计发养老金有无影响?
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后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原因离开企业再就业的人员,他们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时,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限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后的个人缴费时间是缴费年限,两者应该合并计算。他们再就业后,只要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就是缴费年限,在他们退休时,应该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时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计发养老金。
受到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人员,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到劳动教养的(原是职工没有开除的)“可保留公职,但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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