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府下发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04年11月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三、哈尔滨市公办学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教师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不是公务员,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四、关于个人缴费的几点说明
1、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所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和利息。
2、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尚存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参保人员退休时,待遇标准在原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80,个人帐户计发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发。
综上,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待遇没有降低。
五、关于第四条如何履行《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问题,不属于养老保险范畴,还应由相关部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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