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2008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上述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12月恰好年满60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足15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5÷156=84.32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5÷156=221.63元/月
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待遇如何?
答:对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养老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帐户标准之和发放。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年满65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10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2=73.08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2=192.08元/月
该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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