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立法思路的重点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国有资产立法历经14年终于“浮出水面”
草案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专章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严禁“暗箱操作”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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