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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如何消除地方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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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国家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可是,虽然都按国家规定的去做,地方执行时却又存在差异,由此给参保人带来了一些麻烦。

  国家有条例规定,地方执行却存差异

  帮办员在翻阅相关的条例时,发现条款中有明确表示:同意接收函是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而不需要参保的当事人再做额外的转达。具体细则如下: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为了了解详情,帮办员拨通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的咨询热线12333。帮办员从04号主管那里得知,目前,天津市对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处理依据的确是人社部发[2009]187号的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地方性的差异。并且各省市在网络对接这方面还不是十分完善,所以才会出现郭女士这种情况。此外,04号主管也明确表示,类似这样的地方差异性,随着各方面的不断完善,将会被逐渐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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