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发情况表
●第一类情况:2010年1至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补发办法: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的差额部分一般于补缴次月发放到位。
●第二类情况:2010年1至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
补发办法: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最新公布的2009年市平均工资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大约10月份补发到位。
2010年1至7月使用2008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
2010年4至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提醒】
办理补差的时间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如果到11月15日仍未办理补缴的,其个人账户将受到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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