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适用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
险种 |
缴费比例 |
比例分配 |
缴费工资基数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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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单位 |
个人 |
共济 |
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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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
19% |
11% |
8% |
11% |
8%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按3894元计算) |
深户员工 |
基本养老 |
18% |
10% |
8% |
10% |
8% |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
非深户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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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
调整前9% |
调整前7% |
2% |
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5.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
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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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7% |
调整后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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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
调整前 1% |
调整前0.8% |
0.2% |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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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0.9% |
调整后0.7%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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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医疗 |
调整前12元 |
调整前 8元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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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10元 |
调整后 6元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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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 |
12% |
12%×12个月×18年 |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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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
在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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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调整前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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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0.25%、0.5%、0.7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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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险 |
13%(单位承担) |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
深户固定工及合同制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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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费 |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
深户员工 |
备注: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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