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类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8.7%(工伤0.9%);
工伤三类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9.5%(工伤1.7%);
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为10.5%(养老8%+医疗2%+失业0.5%,生育、工伤全部由单位承担)。
挂档人员缴费基数不变
今年,为继续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挂档人员缴费负担,烟台市规定,2010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费基数时,经本人同意,最低基数既可按上年度的1320元(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又可按本年度的1484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可按2474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仍为24.55%(养老20%+医疗4.55%)。
也就是说,挂档人员可以在1320元(2009年标准)、1484元和2474元三个缴费基数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选一个进行缴费,感觉负担较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去年的标准缴费,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选择更高的标准缴费。
这样就杜绝了政策“一刀切”给缴费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出“人性化”理念。
目前,烟台市以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新成立企业无上年度工资的,应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低于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484元)缴纳;缴费基数高于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最高基数7422元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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