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参保对象的退休待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受影响。
重复缴交的养老保险可以合并
针对参保者在不同地区重复缴交养老保险的情况,《意见》规定:异地重复缴交时,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合并。
此外,参保人员同时在厦门和其他统筹地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时,1998年1月1日前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参保缴费基数),按在厦门市的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而1998年1月1日后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再强制补缴以前户籍迁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超过规定年限的,必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意见》对超龄养老保险费则不再强制性补缴。
值得一提的是,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规定,也由原先的男45周岁、女35周岁,调整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因此无需再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了。
养老金领取地实行户籍优先
《意见》还就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做了明确。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首先是户籍优先,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由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负责待遇领取,若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则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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