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政策: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举例:退休人员郑大妈患了一场大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这个医保年度内,她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加起来达到了12万元,其中个人自负和承担的金额为2.2万元,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条件,可补助1.54万元,市医保中心在2010年7月1日前将1.54万元补助资金打入了她的个人历年帐户中,那么王大妈可以选择将这笔资金留在个人历年帐户中,继续就医时可按规定用于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结转提取手续。
新政策之五,降低部分乙类药品及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
解读:
2010年5月1日起使用α-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药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5%。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新政策之六,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解读: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新政策之七,调整部分人群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解读:
2010年5月起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帐户包干办法。
新政策之八,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规定
解读:
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新政策之九,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
解读: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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