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 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