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退休人员如何补缴医疗保险费呢?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怎么一回事呢?详细回答请看正文来自江津区人力社保局的回复。
咨询内容:
本人于今年5月14日向市政府公开信箱反映了我们的医疗保险问题,至今已超过二十一天的回复期限,也不知是未交到呢,还是有关单位没有办理?我每天都在信箱里查找,结果音讯杳无。
特此再次向你们反映,希望能及时答复为盼!
附2010年5月14日来信于后:
本人是江津区运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根据江津区政府2009年11月22日在网上发布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我单位是2005年在江津医保所参加的“住院医疗保险”。按此文件要求,单位应一次性给我们补缴剩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单位反映后,给我们解释说医保所领导的答复:他们的执行的是重庆的文件,一次性补缴是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个人参保对象的,你们企业没有破产,关闭不能一次性补缴医保费。
对此,特向有关部门请示:
一、企业退休职工是否应按通知规定,由单位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原来企业的上交的“住院医疗保险”,现在是否可以补缴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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