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但保险公司也会对一些情况作特殊处理。如遇急诊患者未能在指定或认可医院就诊,可在规定时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指定医院;若确实需要在非指定或非认可医院就诊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如经同意,则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保险合同中会有相应规定。资质较好的保险公司,通常会将当地卫生局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作为理赔医院,一般来说可满足患者(投保人)就诊的需求。
医、保深度合作有赖政策推动
由于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和难以控制的高额医疗费用,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亏损而裹足不前。保险公司的亏损并没有换来投保人的同情,相反,投保人对相关的规定和赔付非议连连。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民众对商业健康险的需求高达77%。
针对这一问题,国外已经有不少成功经验和创新方式。如美国管理保健组织(Managed Care)鼓励保险公司入股医院和医院入股保险公司,实现相互间的参股和控股。甚至由保险公司自雇医生,自建医院。“十一五”期间上海保险业也将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医疗机构。我国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行,将为投保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丁纯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市保监局保险发展规划项目办公室高级研究员
虞文嫣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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