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哪些费用不属于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
①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③不符合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9. 保障对象能继续享受原家属劳保、合作医疗待遇吗?
原享受家属劳保待遇的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其家属劳保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家属劳保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合作医疗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也不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10. 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如何继续参加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
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举办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是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实施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后,政府鼓励保障对象继续参加市红十字会等举办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政府有关部门将推动并通过必要资助,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达到全面覆盖。凡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先由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一半,其余医疗费用由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
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原只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现在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居民医保的等级缴费期是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由于办法出台之日已经过了缴费期,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将延长至2008年3月20日。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中途参保,至所在街道办理即可。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急诊医疗可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仍按现行的划区(县)定点、按需转诊办法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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