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在本市1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本市2、3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2)对参保人患每1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7、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如何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答: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8、患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什么时候开始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准入标准的,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9、参保人患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期间能否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但在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期间可以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10、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就医病历管理有何规定?
答: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应当统1使用本市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存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1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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