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缴费方式及保险项目
分别设置四个项目,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
(一)住院补充保险,缴费率0.8%;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缴费率1.3%;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缴费率0.4%;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缴费率0.6%。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原医疗待遇水平,以顺序分项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项目,即参加前序项才能参加后序项保险。
(五)缴费的来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
6、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 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 给付。
(四) 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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