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可获补偿金
《意见》明确,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万元;未成年人(不含在校大学生)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在所发生的门诊目录范围内费用、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此外,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同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三、医疗保障
完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保费及待遇享受按洪府发[2009]9号文规定执行。筹资水平按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执行。
参保妇女生“宝宝”有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报销最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
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医疗保险
农民工等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中三大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居民或职工不得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含两种)社会医疗保险。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
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为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办理期,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外地迁入可办理参保手续
户籍由外地迁入南昌市辖区的居民,在原户籍地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其户籍迁入后一个月内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在原户籍地未参保的应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
市级统筹后,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办理中断续保的时间仍为每年最后一个季度,自次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自补缴后予以补足,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医保要实行“一卡通”结算
我市将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金、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2010年底前,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实现参保居民的持卡就医,与本统辖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切实方便参保居民持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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