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3)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2倍(2009年度约为14.5万元)。
(五)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1.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的标准支付。
(2)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
2.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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