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4.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住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二、住院就医须知
(一) 就医须知
1. 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或定点中医医院就医;
2. 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3. 就医时出示蓝色《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住院前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预付金(用于支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
5. 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
医保中心结算。如果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个人应与医院全额现金结帐,待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6.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盖章后方可转诊。
(二) 报销标准
1. 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标准2005年定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用分段结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定为7万元。
3. 一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