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就诊流程
患有慢性病的参保病人可在挂号后购买专用门诊慢性病病历,再由专科医生确诊其是否符合医保指定门诊的慢性病。随后主诊医生会为符合要求的病人填写《证明书》并开治疗处方。《证明书》需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以及门诊慢性病专窗的工作人员审核签名并盖章确认。
被确认的《证明书》需由门诊慢性病专窗工作人员录入医保微机系统,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汇总登记表》后为参保人办理门诊收费结算。结算后再由门诊慢性病专窗工作人员打印有医保中心确认意见的《证明书》1式2份并盖章确认。
参保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证明书》粘贴在《医保门诊病历》规定页中。此后,病人即可持该《病历》在门诊治疗慢性病。
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本市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社区卫生机构及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通过以上政策引导患病参保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二)对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注意事项:
(一)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是参保人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相应待遇、记录就医信息的重要凭证,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损坏或使用完毕,参保人应及时到原确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重新建立病历以免影响相关待遇。
(二)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的,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原已办理享受糖尿病门特医保待遇手续的参保人,从2007年7月1日开始,默认为有效的指定慢性病审核,享受相应的指定慢性病待遇,参保人无需重新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四)办理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市医保中心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每3个月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1.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3.《证明书》复印件;4.病历复印件;5.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6.《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
(五)如参保人需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条件等,可到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社会医保门慢服务部门咨询;也可到市医保中心咨询,或拨打87667731、12333专线电话咨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