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保手续办理
参保人如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向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申请。
(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需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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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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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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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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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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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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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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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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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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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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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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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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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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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托幼机构、学校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每年6月23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六)对于新入托、新入学的参保人,托幼机构、学校按照参保登记流程统一为其办理新增手续;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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