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证表示参保者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或经济的补偿。对于可以公费治疗的参保人来说,根据《卫生部检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等条例,则需要办理公费医疗证。
办事依据:
《卫生部检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1952年8月30日(52)卫医字第831号);
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第197号);
《关于办理领取我市优诊、门诊优先医疗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医办[1995]16号) ;
关于我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通知》(穗组通[1999]64号) ;
《印发<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66号);
《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市医办[1989]21号);
《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穗人专2000)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办[2001]02号);
《关于调整我市家属统筹医疗范围的通知》(市医办[1998]12号);
《关于家属统筹医疗办理及具体时间安排更动的通知》(穗医[1983]05号);
《关于办理家属统筹医疗的补充通知》(市公字[1982]04号);
《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规定》(市医办[1987]34号);
《关于对补发公费医疗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办[2001]05号)。
办理条件: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单位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公费医疗证,作为就医的凭证。
办理程序:
按照公医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公医办审查后予以办理公费医疗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医疗证工本费2元;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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