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异地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80%、其它医疗机构60%的标准支付。
对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
六、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应当统一使用本市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存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执行情况,对本通知进行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将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2号)随即废止。
八、花都、番禺区和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的办法,报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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