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方便流动就业人员进行医保关系转移,从7月1日起,流动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这对于流动人员来说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从2010年7月1日起,国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1月14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
一、政策内容
跨省就业时可转移
该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哪种情况下转移?
身份证号为识别码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如何实现跨省转移?
二、新政意义
累计缴纳一定年限可享退休医保待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明确规定,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有退费或一次性补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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