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除新生儿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补缴申请后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携带资料:
(1)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2)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就医凭证(医保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医保中心相关宣传资料;
(三)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
地址 |
越秀办事处 |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
荔湾办事处 |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
天河办事处 |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
萝岗办事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
黄埔办事处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南沙办事处 |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
白云办事处 |
待定 |
海珠办事处 |
待定 |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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