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急)诊就医无需提前选点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院”,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方可享受基本医疗药费记账的待遇。
办理选定医疗机构的流程如下:老年居民、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应填写病历内的“普通门(急)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张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后,持病历到拟选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选定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参保人资料后在照片上贴上“广州医保”选点确认专用标签。选定医疗机构确认后在本社保年度可办理门(急)诊医保基本医疗药费记账。新社保年度需在拟选定医疗机构重新办理选点,并于首次记账结算后视同确认。
医保中心提醒市民,“选定医疗机构”必须在能够使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并签订了居民医保补充协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体名单可查阅广州医保网(www.gzyb.net);选点手续在拟选定医院就诊时办理,无需提前办理;选点确认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选点变更于次月1日起生效。
两种方式实现待遇追溯
根据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属于以下三类情况且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办理待遇追溯: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08年8月23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上述医疗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追溯。新生儿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定点医疗机构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并领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操作。
在校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操作。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选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按月汇总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到市医保中心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市医保中心经审核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账户。
为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准备工作,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院方开始办理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的有关业务。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发生在其选定医院的门(急)诊医疗待遇才能追溯。参保人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或补录记账的,可就近到广州市医保中心各直属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业务,详细地址同“领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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