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方式。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3月份调整一次,届中不作调整。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与补助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一住户(即同一户口簿中家庭成员)中的所有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原则上应同时参保。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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