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人帐户支付范围是什么?
答: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9、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什么?
答:住院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定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如肾透析、肿瘤放化疗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及其它费用。
10、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什么?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指统筹基金在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用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比例给付的标准。
11、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而要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2004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元。
12、破产或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费?
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清偿其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按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按上年同类人员年人均医疗费待遇水平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3、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答:用人单位先清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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