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下发《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2010年年底前,全省要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参保人员范围
据悉,此次参保人员范围是“3+X”。“3”指的是3类重点人员,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X”是指除此之外,地方要同步解决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
《意见》要求,漏统和新增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补助资金标准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计算,并根据各统筹地的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享受相应待遇。
2007年5月前漏统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而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新增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则要参加当地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也可以通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资金原则上也可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
2009年6月后出现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并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
《意见》提出,对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各类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
筹资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破产企业的认定标准
《意见》提出,这次破产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三种:
首先是暂时亏损,无法正常生产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暂时无力正常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为界;其次是长期亏损,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尚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无法按正常缴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为界;再者为长期停产停业,无力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各类企业,以停工停产、停发工资一年以上为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