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因急诊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由医院主诊医生根据病情确定,凭医疗保险卡确认其医保身份后办理留观手续。
(2)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或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由就诊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科主任签名,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经办人送报市医保中心审批,然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3)参保人患糖尿病,需进行糖尿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的,首次申办应到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治疗,由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一式二份),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后,可到任何一间具有住院或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4)参保人员患有符合开设家庭病床治疗病种的,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可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提出申请,经就诊医院提供病历摘要,医务部门核准签章,报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治疗。
门诊特定项目审批的有效期限: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及糖尿病的审批有效期为一年;家庭病床的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后参保人员仍需继续治疗的,按上述程序重新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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