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市)县补充医疗参保者所开的证明:
(1)此证明仅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县,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同时又参加了成都市社保局补充医疗保险者
(2)按国务院文件,即:国发〔1998〕44号文件进行了医改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不能再计算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时间
(3)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只有在原企业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才能计算“优惠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未参加过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不享受此优惠
(4)补充医疗报销相关主要资料: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当地社保机构盖章)、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单或缴费单
(5)区(市)县社保机构定期到市社保局办理补充医疗报销业务
(6)补充<一><二>应在区县社保结算后30日以内,补充<三>应在区县社保结算后60日内,办理拨付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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