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门诊大病什么情况可记账?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刷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逐步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十二、参保人有什么情形,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1、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未实行记账前);
2、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
3、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4、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十三、关于门诊大病待遇的有效期有些什么规定?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十四、参保人在确认门诊大病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该如何处理?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自4月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尚未办理门诊大病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可凭劳动保障卡、《证明书》、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有关资料在下一保险年度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年度报销。其中2008年4、5、6月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计入08-09医疗保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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