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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医保基金从医院、药店和医师严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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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从根本上管好百姓的医保基金这份“救命钱”,天津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这新法规主要从医院、药店和医师等方面列出了各种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医院违法则停止医保,药店越轨则取消定点,医师违规则取消资格。

  八、药品的实际金额与票据、申报金额不符;处方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符且超过3天以上(特殊情况须有医师说明);
  九、将未经备案的药师为参保人员服务发生的药品费套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骗取医保资金;
  十、将定点零售药店出租或承包给非定点零售药店;
  十一、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义做广告的;
  十二、发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服务协议3到12个月的处理,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违规情节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医师(药师)违禁 取消资格

  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不得有的10种行为:
  一、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
  二、不核实患者身份;
  三、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医保支付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四、将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为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五、将非医保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项目;
  六、以为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患者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
  七、开具虚假处方,编造医疗文书,虚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材料;
  八、不按病情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
  九、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十、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办法》规定,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随时中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追回违规骗取的医保资金,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从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予以剔除,取消其为医保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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