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服务协议3到12个月的处理,并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协议中止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协议中止期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违规情节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医师(药师)违禁 取消资格
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不得有的10种行为:
一、编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
二、不核实患者身份;
三、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医保支付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
四、将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为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五、将非医保支付的病种和诊疗项目篡改为医保支付项目;
六、以为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购药凭证,串通患者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有价证券;
七、开具虚假处方,编造医疗文书,虚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材料;
八、不按病情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
九、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十、其他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行为。
《办法》规定,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随时中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追回违规骗取的医保资金,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从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予以剔除,取消其为医保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资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