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参保方可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由于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所以今年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本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才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当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继续享受原待遇。
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一小”住院最高报销17万
除了门诊报销制度外,住院政策不变。学生儿童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低保人员可享双重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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