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自付20%。
(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不予报销。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药品报销采用通用名,不分商品名、产地属性。
(二)处方用药量必须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执行,部分慢性病及某些特殊疾病可放宽到15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量,出院带药一般疾病7日量,慢性疾病及某些特殊疾病15日量。
(三)2006年增加的市公费医疗药品参照省级机关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四)自付比例为20%以上(含20%)的药品,需按特殊用药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审批不予报销。
(五)享受人员就诊时必须按就医管理规定出示个人相关证件。定点医院开出的门诊医疗费收据和住院明细结算清单,药品应标有自付比例。新增的乙类药品实行享受人员按比例先自付再与个人挂钩的报销办法。
(六)对于需要特殊检查(治疗),使用一次性进口材料及一次性昂贵医用材料、植入介入性医用材料等实行按比例先自付再与个人挂钩的报销办法。
(七)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备案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该通知自2009年6月1日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