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新迁入的居民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居民应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新迁入人员或新生儿等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该在落户当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1周岁以下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的可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一般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享受待遇时间为缴费次月。
低保、重残及“三无”人员还应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
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需同时提供本人的《失业证》,如上述证件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不能按上述特殊人员缴费并享受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年限)满5年以上,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会在现有的比例上提高5%。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二级医院500,三级医院700至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内,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等级按下列标准予以支付:一级医院支付70%、二级医院支付60%,三级医院支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