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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退休医保待遇不与单位缴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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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月份出台了一份《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将分开管理。

困难企业参保退休人员都将有“个人账户”

沈阳市还有一部分破产、困难企业。这部分企业的退休人员目前已参加了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待遇是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与正常参保退休人员相比,差在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其普通病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考虑到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此次政策调整,将为17.5万名退休人员全部建立账户,月人均划账金额57.5元,全年个人账户资金为690元。

“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门诊看病的医疗费负担重问题。”王蔚处长表示。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参保类别

为解决在职职工的参保问题,凡经认定困难企业中已下岗无经济来源的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王蔚处长具体介绍,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6.8%比例缴费参保。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户籍成年人缴费标准缴费。2009年为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工资总额的8%

%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后,参加沈阳市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工资总额的8%。之前按《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以及按《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参保的在职职工,其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

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关于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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