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修改了医保的起付线及封顶线的标准,其中起付线得到了降低,而封顶线则被提高了,整体上来说,居民医保受惠程度得到了提高。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今天上午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草案)》、《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修改条款、《海口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秀英区永兴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龙华区龙桥镇、龙泉镇、遵谭镇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其中,《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修改条款主要涉及扩大参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两个方面内容。
居民医保受惠程度提高
海口对《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修改条款做了多处修改。增加了一类参保对象:本市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调整大中专在校学生享受待遇时间,大中专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后,按学年享受待遇;其他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调整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原150元),二级医院300元(原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原700元)。调整费用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分级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医院80%(原60%),二级医院65%(原55%),三级医院55%(原50%)。
调整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原3万元);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海口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原5万元)。
调整产妇分娩费用支付标准,增加产前检查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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