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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0月起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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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社保中心9月21日公布了今年4至6月各项基数差额补缴和补发待遇的具体方案,从10月8日开始办理。总的来说,共有三类人群需要补缴,包括: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人员。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时间是10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不补缴将影响养老待遇。

3、其他人员:

需补缴范围:在街道社保所按照月平工资40%、月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此外,对于在今年4至6月发生调动转移的人员,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补差操作,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统一进行补差操作。而未发生调转人员,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由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10月8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补发方案

不补缴影响养老待遇

据介绍,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后,也会相应地影响到1万多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问题。他们须先补缴再领补发养老金,如果到11月15日截止时仍未补缴,则会影响个人账户。

具体来说,今年1至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1至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2009年社平工资标准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1至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月平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4至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据悉,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时间是10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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