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全文(2008年3月1日实施)内容很多,本地宝从中摘出与农民工有关的内容,方便网友阅读。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深圳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
第九条[住院医保范围]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农民工医保范围]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原则]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医保缴费]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第二十六条[医保形式转换]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第三十一条[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分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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