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解决部分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本省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渔民以及华侨农场、农垦企业中属于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一)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门诊统筹、市级统筹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国家和省的数据标准为依据,开发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基层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制定统一、规范、便捷的办事流程,方便企业、职工和居民参保缴费。及时做好各类登记参保人员的后续工作,加快将居民参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及时落实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探索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不断规范和调控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加强基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平台建设,探索在乡镇(街道)或中心镇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网点,负责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报和办理信息变更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探索在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平台,配置专门人员和必要的场地、设备,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各地要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加强基金监督执法检查,严防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严格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身份分为城镇从业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三类进行统计,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和水平,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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