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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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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太平洋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洋意外保险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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