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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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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除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外,本公司亦不承担下列费用:

  一、挂号费、特殊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空调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材料费、病历费;

  二、用于矫形、美容手术、非治疗性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购置移植器官、医疗器械,安装假器官、残疾用具的费用;

  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以机动车辆核定座位所载人数收取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方式为:

  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费率×该车核定座位所载人数

  其中费率详见费率表。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极短期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极短期收费比例详见费率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同主险合同。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为其合法驾驶员或乘客的说明);

  2、出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事故裁决证明;

  5、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给付

  同主险合同。

  基本条款同主险合同。

  释义同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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