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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公司意外保险索赔时连遭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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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保监办,该办工作人员林女士介绍说,目前许多保险条款正在重新修订中,“有些条款存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造成纠纷频发,新的合同条款将尽可能与国家以及通行的标准相吻合”。
麦先生说:“没想到保险公司答复说,根据他们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确定的伤残标准,偏瘫不符合任一级别的伤残,所以不能赔偿。”

  麦先生认为,造成他偏瘫是由于意外伤害,属于三级身体残疾。而根据保险公司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断了一根手指就能赔偿,而偏瘫比断一根手指头是更严重的身体残疾,反而不能获得赔偿,无论如何想不通。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友邦保险公司的律师称,麦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没有约定只要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遭受身体伤害就给予赔偿,也没有约定依据其他标准构成伤残就必须给予赔偿。而只是约定构成合同中的残疾标准,即以列举的方式约定应当赔付的34种残疾情况才能获得赔偿,“而偏瘫是不包括在合同中约定的残疾中的”。

  对此,麦先生的律师说,麦先生的三级伤残,是依据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的。按照友邦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意外伤害应该得到赔偿,而偏瘫属于意外伤害的一种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将偏瘫排除在应该赔偿的范围之外,应该按照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规定特别说明,以便让投保人明确是否投保。他说:“签订合同时不尽法定义务做特别说明,等到意外伤害发生了,而且造成三级伤残,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才说,这种意外伤害不能赔偿,这是不能让投保人信服。”

  两种标准造成纠纷

  保险法律专家、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中林认为,这实际上属于两种标准之争。一种是保险公司使用的标准,一种是国家通用的标准。

  他说:“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前,两种标准究竟以哪一种为依据难有定论,因为毕竟保险公司指定的标准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约定使用该标准,来排除其他标准的使用。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所以在该办法生效(2007年9月1日)之后,保险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标准,如果与国家标准相违背,就不能适用。”记者采访深圳市保监办,该办工作人员林女士介绍说,目前许多保险条款正在重新修订中,“有些条款存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造成纠纷频发,新的合同条款将尽可能与国家以及通行的标准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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