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二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须一次交清。保险费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
第七条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三、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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