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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