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责任仅限于车上,对于部分与行车有关的车下活动界定为除外责任,容易引起争议。
第二种:承运人责任险
这是新近推出的一款强制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都是营运汽车的车主,赔付范围包括三个部分:乘客人身伤亡赔偿、乘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支出。
优点:一、责任范围比第一种更广,费率也相对较低。
二、明确规定为承运人量身定做,乘客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理赔关系简单,条款争议较小。
不足:一、保险标的仅为营运客车,自用车不在此列,大大地限制了投保范围。
二、驾驶人员和服务人员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车上人员得不到全面保障。
第三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里是指由各汽车售票网点等中介单位代理保险公司销售的单程乘客意外险,一般随车票由乘客付费自愿购买。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汽车单程从起点到终点路途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及意外医疗费用。
优点:一、乘客自愿购买,保费低廉,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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