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高达47万余元,在交强险赔偿了11万元后,仍有36万元需要继续赔偿。如果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条件,常某、张某就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所以本案的关键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包括哪些内容?
该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6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由于常某、张某已经被追究了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在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中,有这样几句话:“被告人常某、张某作为交通运输人员,在明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驾驶超载、超高的未封盖的机动车,私自加高栏板,逆向行驶,发生一死一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且未积极施救,逃离现场。”
我们看到,在第6条第(五)项有这样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常某、张某是否存在逃逸的行为,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体现。如果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认定逃逸的话,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须进行赔偿,只能由常某、张某个人进行赔偿。如果逃逸行为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那么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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