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员及翻译服务转介;
大使馆及领事馆资料;
保险及索赔指引;
紧急医疗咨询及支援服务。
保险利益:
1、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残疾(包括肢体残疾、失明、失聪、失语等),或因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被烧伤,本公司将按照具体条款的给付比率,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3、意外伤害医药补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给付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每次最高医药给付以选定的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金额为限。
4、住院费补偿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合同生效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的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入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实际住院时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予以补偿,每次最高以保险合同所列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为限。
5、术费补偿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合同生效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的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需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补偿金,每次最高以保险合同所列手术费补偿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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