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保单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药品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45%。
2、住院费,按8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6%。
3、治疗费,按80%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30%。
4、检查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14%。
5、材料费,按75%给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5%。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10000为限。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开始住院日当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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